《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事犯附带民事,加害人积极赔偿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从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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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强奸罪量刑的从轻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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