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事故认定书没有下来之前,可以扣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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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不应超过28日(工作日),最长不应超过68日,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1、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委托鉴定机构3日+检验、鉴定时间2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一共28日。 2、对于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和检验、鉴定完成期限超过20天的,均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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