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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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的方式是: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次;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
公司债权债务均由清算组处理。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经合法清算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公司的债务。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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