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怎样增加拘留的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为: 1、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2、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3、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4、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拘留条件如下: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5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