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不合理的。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在实践中,如果房屋是别墅或者豪宅等,则不属于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变卖房屋,换成普通住宅,剩余的钱款用作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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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唯一住房也会可以查封,但是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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