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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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交警扣了,如果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被扣的,那么当事人需要去交警队处理,并缴纳罚款,之后,一般交警就会放车,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被扣的,那么一般在检验结果出来后,就会放车。
交警扣押的车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前提是车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扣押机动车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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