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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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承担: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债务清算如下: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企业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3、破产财产分配;4、结束清算;5、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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