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地划定合伙财产的范围,准确地区分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才能为日后合伙债务的有序清偿奠定基础。而我国《合伙企业法》仅在第20条对合伙财产进行了简短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种界定没有明确指出合伙财产包含的具体内容,仅仅明确了以合伙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合伙财产,未考虑合伙财产的事实占有和推定占有的情况。而实务中名义与实质不符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合伙企业的财务制度不一定完全规范,有些合伙财产并不登记到合伙企业名下,仍由合伙人个人持有和管理,相应地也可能出现合伙人个人财产被合伙企业占用和使用的情况,实务中的混合使用和法律界定的不清晰客观上为日后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纵观英美等国界定合伙财产的相关法律规范,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和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界定得相当清楚。因此,我国在合伙财产界定时也应着重区分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综合判断合伙财产的形成情况。具体来说,合伙财产的范围应包括:合伙名义获得的财产是合伙财产;以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名义获得的财产,且在财产的转移证书中指出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受让人的合伙人身份的,该财产是合伙财产;使用合伙资产购买的财产推定为合伙财产。反之,以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名义获得的财产,该财产的转移证书中没有指出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合伙人身份,且也不是用合伙资产购买的,则不属于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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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退伙,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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