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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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设计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地震观测台。所有轨道交通工程应具有预防、报警、疏散、救援等综合安全措施。严禁在地下车站配线区的富余空间中设置与车站无关的商业用房、设备及仓库用房。地下车站配线上层空间严禁布设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游艺厅、卡拉 OK、快餐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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