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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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闲置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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