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对育龄妇女的管理有其规定,这个规定各地的实施与操作方式有所区别。 2、至于管理方式要切合实际,比如流动人口、异地务工人员一年盖四次章不现实,不实际,即使盖章了也多为假的,达不到管理效果,而且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或务工地也有计生管理机关,可以接受居住地的管理。 3、不让入园或限制入学,这都是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公平教育权。不会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有这样规定也是无效的。 4、补盖以前时间的章还有意义吗,如果相应机关有此要求是乱行政、乱施权、乱作为的刁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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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生育政策演变:1949年以来我国生育政策主要经历四个阶段的变化,分别为1949-1953的鼓励生育阶段,1954-1977的提倡计划生育阶段,1978-2001的严格收紧生育阶段和2002年至今的逐渐放开计划生育阶段 一、人多力量大:1949-1953年为鼓励生育阶段。此阶段严格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毛泽东曾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中提出“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人多就是力量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导致在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中,人口规模大幅超过预计。 二、一个不能少,三个多了,两个正好:1954-1977年为提倡节制生育阶段。1971年,《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提出,“一个不能少,三个多了,两个正好”;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中提出“晚、稀、少”政策。 三、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78-2001年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阶段。1978年3月,“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首次被写入宪法,并在全国严格执行;1978年10月,中央《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标志着我国开始进一步收紧生育政策,将1970年代“两个正好”转变为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和独生子女政策;1984年4月,中央7号文件提出“开小口,堵大口”,农村可以适当放宽生育二胎的条件,严禁超计划二胎和多胎。 四、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全面二孩:2002年至今为逐渐放开计划生育阶段。2002年,政府推出“双独二孩”政策,即提倡一孩,经批准允许部分二孩,严禁超计划二孩及多孩;2013年11月,外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2015年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中《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订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全面二孩”政策推出。 五、三孩政策: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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