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补贴都是以计税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的,下面是一个范本,您可以看一下。(二)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省根据各市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全省统一补贴标准1、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根据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计算。计算公式为: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2、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计算公式为: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分/公斤)=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三)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确定的该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该市确定的补贴品种、区域和范围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五、对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确定(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如认为需在设区市范围内或相邻的县(市、区)衔接补贴标准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的粮食直补面积和设区市或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1、粮食直补面积根据农业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三个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粮食直补面积(亩)=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2、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粮食直补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元/亩)=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县粮食直补面积3、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该户粮食直补面积×本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三)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粮食直补面积在有关统计资料反映的耕面积内,根据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原省农垦系统所属国有农场和各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粮食直补面积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核定,劳教系统所属农场的粮食直补面积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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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为: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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