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要求,“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根据这一规定,没有被征地的农户是不能享受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你所在的省或市对此另有规定的,如果这个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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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享有以下权益: 一是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是预征知情权; 三是调查结果确认权; 四是申请预征听证会的权益; 五是参与报批的权益; 六是批复结果知情权; 七是土地补偿知情权; 八是调查结果核准权; 九是补偿方案听证权; 十是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十一是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十二是对补偿标准争议解决的权利; 十三是拒绝履行政令权; 十四是恢复耕种权; 十五是违法举报权; 十六是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权。
(1)被告知的权利。 (2)获得补偿的权利。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提出意见的权利。 除此以外,我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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