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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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标准是: 1、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 2、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 3、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 4、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夫妻当事人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想要离婚的,此时要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也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疗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做出确认是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或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有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为审查条件;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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