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任一方常住户口的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给予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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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以下证明: 一是《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 二是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登记机关有以下几处: 一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 二是非现役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结婚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六)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七)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八)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九)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十)祝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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