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应的一种抗辩权。它们分别适用于异时履行与同时履行的情况。两者共同构成了大陆法系债法中保护债权的抗辩权体系。尽管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一样都适用于异时履行的情况,但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后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货,乙在甲交货后1个月后付清价款。后甲在准备交货时发现乙经营状况恶化,而且有证据证明,所以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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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的,后履行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例如,出租人不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有权不支付租金;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妥善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不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否适用于贷款合同,取决于情况。贷款合同分为自然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不安抗辩权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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