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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电瓶车与行人相撞责任怎么划分?

2023-01-14 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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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14 回复

专业分析:

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双方事故责任,民事赔偿按责任比例承担; 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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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首先应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确定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理论前提即机动车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且其客观上具有更强的风险应对和控制能力。因此,是否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关键在于审查交通工具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如非机动车与停靠在路边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由于此种情况下机动车系处于静止状态,而非高速运转状态,对他人并不具有极大危险性,故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宜适用。再比如,摩托车与超标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因超标电动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摩托车在速度、硬度、重量、对他人的危险性以及危险回避能力上并未明显优于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超标电动车驾驶员的人身受损程度并不一定大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故此种情况下也不宜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不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情况下,事故各方根据各自过错对对方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需争议。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交通法》的规定,汽车与电动车相撞赔偿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按照交强险规定相关额度进行赔付之后,不足的赔偿部分按照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负同等责任的,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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