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10个再生育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有4个: 一、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三、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以上4个条件的基础上,再增加了4个条件: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另有两个条件没有户口限制: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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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则可以生育第三胎。如果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也可以再生一胎。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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