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巴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也规定了未追究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时间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看到驰名商标所有人能依法禁止他人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同样能依法制止他人自己没有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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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有以下保护: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依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申请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不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跨类保护。即对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普通商标是同类保护,即对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较普通商标的同类保护来说,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这也正是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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