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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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不一定算工伤。只有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种意外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其他意外,如因雪天路滑劳动者自己摔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虽然意外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是本人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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