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人民法院查明确无财产可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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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若要参与民事诉讼,必须由其监护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
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赔偿。具体如下: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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