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肇事逃逸的情况应该更加严格处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有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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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户籍为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户籍为城镇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交通事故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倍。但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年减少一倍。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赔偿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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