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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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 1、2100以上到1000的,收费标准一般是0.5; 2、31000以上到5000的,收费标准--般是0.2; 3、45000以上到 10000,收费标准一般是0.15; 4、510000以.上到100000的,收费标准一般是0.05; 5、6100000以上的,收费标准一般是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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