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一方起诉离婚,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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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符合以下条件的,能提起离婚诉讼: 1、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起诉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能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 4、起诉方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夫妻想起诉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下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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