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各地不一,应根据案发地的标准而定,可能认定为”数额较大“,也可能认定为”数额巨大“。 犯盗窃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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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定罪数额的认定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一千元以下,不认为是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的判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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