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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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的,法院会对其进行传唤;如果经过两次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还不到场的,法院会对其进行拘传。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拘传;或者虽然未出庭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以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且委托了代理人的,则法院会进行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宣判时被告不到场的,法院会照常宣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到场的,法院可以据传。经据传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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