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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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