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时,因资金,能力有限而与他人共同建造的现象比较普遍,共建人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往往是亲戚、朋友,可能是农民,也可能是城镇居民,但都对该块宅基地无使用权。共建人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现时的政策,共建人中往往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因此,当共建双方对建成的房屋因分配发生纠纷或已分配后一方反悔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如何适用法律便常常成为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对于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行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虽系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原始取得,不涉及交易流转,但因国家政策的原因,人们往往认为共建人必定共同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城镇居民流转(包括部分流转)的规定:因此,关于共建房屋分配份额的约定往往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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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己宅基地可以自建房。对于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需要经过乡镇政府审核以及县级政府的批准后,才可以建造。没有批准后建造的,即为违法建筑。法律规定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建住宅,也可以在本村内进行出售、转让或赠与,但是就不能再重新向村委会申请新的宅基地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因此,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仍需经过乡政府批准。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仅归各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乡政府往往会将原宅基地继续交由原房主盖房,这不意味着农民建房不用再报乡政府审批。因为乡(镇)村建设亦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出于此种考虑,乡政府也有可能将农民原宅基地部分交由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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