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暂时按照面积收费,面积一般以房产证为准,如住户改变颁发房产证时的状况(如封包阴阳台)或差异较大,供用热单位可共同实际勘测,并以实际勘测结果为准。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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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1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 ②失业保险:0.6% 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6.7%0.8% ④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0.8% ⑥合计:25%-26.325%(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8% ②失业保险:0.4% 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④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 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不缴纳 ⑥合计: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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