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交通保险的相关问题,给您做出如下回答1、对方摩托车损失在赔偿范围,强制险下赔偿限额2000元,如不足则在商业险下赔偿,对于商业险下赔偿部分,需看事故责任,如您是全部责任,则对于超出2000元的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下全额部付,如是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则按对应比例承担责任,详见一下条款,上面写的很明确。2、对于三者人员人伤费用的问题,您可以要求您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强制险规定的很清楚的,由交警部门出具先行支付函,将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药品清单及病历相关材料递至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先行支付的赔款。3、保险公司对于人伤费用的核定标准不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就在医疗费用上面,不论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均要求用药符合医疗保险规定,但是伤者在医院用什么药我们说了不算,所以这方面我们需要多沟通。与医院方面达成治疗意见,建议医院使用医保药品。4、前面所讲的情况均在您在此事故中有责任的前提下,如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只需要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下无责赔偿部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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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对方承担。根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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