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依据:劳动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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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需加盖就诊医院章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等、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工伤医疗费用办理报销的方式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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