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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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分配方法执行,房子分给一方的依法办理房产过户,双方都不要房产所有权的,房产变卖后分割变卖所得价款;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可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
一般情况下,夫妻个人财产属于个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不宜分割的财产如房屋等,可以由一方获得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应得份额由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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