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伤残鉴定标准应参照的标准如果按照医疗事故来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分级中的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其按照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如果按照医疗过错来进行鉴定,各地鉴定所参照的标准不尽相同,如江苏、北京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伤残评定。其他地方有的按照职工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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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有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9级伤残,相对不严重。九级伤残是指经过鉴定机构认定的伤残的程度。一共分十个级别,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九级伤残属于法律规定的伤残级别中比较轻微的一级。但只要构成伤残,就比一般的轻微伤害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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