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1、房产证办理受阻的原因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开发商的失误,包括建设工程证照不全、房屋销售许可程序瑕疵、文件材料递交失误甚至开发商资质不够等问题。由于此类问题导致房管局不予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当然可以选择退房,法院也应当支持。比较普通的情形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房产证受阻,包括不按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务、违规处理事务、索贿寻租或推诿等。遇到此类问题,法院首先排除了开发商的责任;那么,购房者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呢理论和实践中对比并不明确。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房产证受阻,这类情况极为罕见,可是,在立法过程中,开发商就是依据此类情况左右了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开发商责任限定在“因出卖人的原因”之内的。 2、开发商办证受阻的违约责任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产证未能按期办理,同时,还要求购房合同中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一般而言,开发商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办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建房屋于交付使用后90日内;竣工房屋自合同订立90日内。 3、关于房产证受阻特殊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房产证受阻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时,给购房者留下一个隐蔽的余地,即“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是,在现实中,开发商往往千方百计的规避该问题,糊弄购房者;甚至,有些购房者根部不知道利用该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糊里糊涂的就签订了开发商“制作”的协议。在签订认购书以及正式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利用好开发商及售楼小姐非常迫切的心态,或者说,只有在您缴纳定金之前,购房者在开始商眼里才是上帝,此后,便一文不值了。所以,此时,购房者一定要将自己的要求写进合同,比如,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0天内,开发商必须完成房产证的办理并按时交付房产证,否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4、开发商违约责任范围的缩小司法解释中一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将开发商的违约成本降到几点:行政机关的原因或者购房人个人原因,开发商均不成单责任;同时,更为离谱的是,部分法官的态度是只要开发商完成产权登记备案工作,不论房产证能否最终办理完成,开发商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只要开发商没能如期完成房产证的办理,他们便辩称不是“出卖人的原因”,而且,由于开发商与房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房管局往往出面保护开发商,主动揽下责任,房管局独揽责任的底气在哪里在于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特殊关照,一般情况下不给立案。所以,如此环环相扣,购房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处境几乎无法改变,除非如前述,缴纳费用之前在协议中写清楚,让法官没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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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需要查看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对房产证无法办理的情况进行了约定。如果合同中对此情况已做了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因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导致房产证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包括: (1)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 (2)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按相关法律规定,若开发商不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到房管部门,而使房主无法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拿到房产证的,需负违约责任。对此,协商无果后,房主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履行办理房产证之责。此外,房主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退房后再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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