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担保合同(保证人,区别于物权担保)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法院经过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的债务,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前述为一般担保的情形);如果是连带担保,债权人诉讼后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共同担保人(相应份额)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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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全部财产被申请保全,没有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的,那么就不能继续提供担保。 反之,在被申请财产保全之外,有其他财产的,可以继续提供担保。
保全财产要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保全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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