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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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处罚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进行民事赔偿,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权利人在发现商标权被侵权时,可以向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要求,工商管理部门依权作出如下的处理: 1、立即责令侵权者停止销售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 2、销毁和收缴侵权者的商标标识。 3、消除侵权者现在的商品上的侵权商标,禁止其再次使用。 4、印制侵权商标时使用的印板、模具以及相应工具一并收缴。 5、以上措施仍然不能制止其侵权行为,或者与商品相关的侵权行为没有停止的,工商管理部门将责令并且监督侵权者对侵权商品进行销毁。 6、除上述之外,还要依情节轻重处以经济罚款,数额是百分之五以下的非法经营额,或是低于五倍利润的罚款。 对相关侵权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还要对被侵权人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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