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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事故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可见,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新法强调了当事人协商处理途径,并非所有事故都要经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只要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形,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照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调解协议。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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