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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东的资格有以下限制: 1、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2、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为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此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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