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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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每份起诉状都应当有原告的亲笔签名或盖章。我国法律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并且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原告应当提交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诉讼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诉讼代理资格证明。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 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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