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找经营者陈述自己购买含塑化剂食品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应写明投诉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申诉。即通过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受害经过,提出索赔要求。由有关部门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赔偿等决定。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对以下四种情况,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与经营者协商不成;(2)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做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经调解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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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维权首选方法是协商,要求销售者予以赔偿,协商不成且分歧较大的可以向纠纷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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