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本身属于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至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参考。(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当然,案情千变万化;许多案件在律师介入后,会有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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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较大;因诈骗受到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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