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出版单位与他人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应当如何定性?

2023-01-23 20:11:26
推荐答案

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23 回复

专业分析: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展开更多

针对出版单位与他人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应当如何定性?,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陈芃綦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出版与出版权的区别在于出版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出版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人身权,可以转让,若是出版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 (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等。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