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结束后按残疾等级另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治疗终结后,影响劳动能力,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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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赔偿时间:1、正常情况下,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等工伤伤残鉴定书下来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在60个工作日内赔偿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2、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由单位承担,单位的赔偿在出工伤开始那天开始劳动者发工资,工伤伤残鉴定书拿到后可以向单位申请补偿。
工伤伤残鉴定出来后一般60日之内可以拿到赔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在通知到达后,可拿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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