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条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2.3.2条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针对建筑高度的限制包括了哪些内容?哪些部分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