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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临时工这个概念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可以将临时工视为具有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工作者,因此只要员工在解除合同之前提前三十天以正式的文字形式告与其公司,便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到了自然可以离开公司。若是公司为难,在经过调解之后便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只要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提出离职即可办理离职(注意保存提出离职申请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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