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若您能证明自己已对对方在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并不知情,丈夫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抚养子女或赡养有抚养义务的亲朋而借款,这部分借款就不属于共同债务,您对此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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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对于夫妻双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的,出走一方没有过错的,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育子女所欠的债务,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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