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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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如果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由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人的合法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债权人不能要求以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的赔偿款,即获得时间在受害人死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本条缩成“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并非死者本人,不属于死者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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