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安徽省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3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96元 2018年安徽省城镇(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523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748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安徽省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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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462280元;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161960元。
2020年3月11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了安徽省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9年全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15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人均消费支出23782元。2019年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16元,人均消费支出14546元。 由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公布实施,安徽省取消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区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律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赔偿项目 赔偿数额 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年 2019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23782元/年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8)74378元/年 死亡赔偿金(统一标准) 60周岁以下,750800元 61——75周岁,37540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187700元 丧葬费37189元 伤残赔偿金(统一标准) 60周岁以下75080元 61——75周岁37540元/年×年限×赔偿系数 75周岁以上,1877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统一标准)23782元/年×年限×赔偿系数(合肥地区十级伤残暂不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合肥中院标准) 营养费: 50元/天(合肥中院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个伤残等级 5000,最高不超过80000元 农林牧渔业:46917元/年(128.54元/天) 建筑业:63074元/年(172.81元/天) (护理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9472元/年(135.54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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