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怎么设立子公司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八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首先到工商部门索取表格,拿回去填写好再交上去,或者可以到当地省级、地市级的工商部门的网站下载电子表格,自行打印填写。个人建议还是拿当地工商部门印刷好的表格比较好)(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可以向工商部门索取章程的模板,再自行修改)(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也就是房产证明文件:土地证、房产证、商品房预售证等等)(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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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满足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5、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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