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据规则规定:存在可疑点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医疗救治过程已经取得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的,由于该证据中含有大量的,相互之间指责,讨价还价、无理取闹等内容的。还是应当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切不可人为擅自剪切、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应当全部提交,并指明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所在的具体位置。如果擅自剪切、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又不能提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的原始件、无法证明剪切、复制的证据与原件相符的,那么该证据就是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该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其可以证明的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知识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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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乎法律的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形成了受益人和受害人。如拾金而昧,占为己有等。不当得利体现在其自始至终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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